知识问答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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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有活力的组成部分,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重要支撑力量。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以及考察海南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推动民营企业提振信心、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深度融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提出《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1.海南省如何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

    1)支持民营企业融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深刻认识民营经济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意义,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民营企业发展若干规定》,将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指标纳入全省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县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

    2)营造自由贸易港尊重民营企业的社会氛围。全面加强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关心服务,及时回应民营经济人士思想关切。加强对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实施新时代民营企业家培养计划,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和光彩精神,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家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积极推荐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和社会信誉好的民营企业家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按程序、标准申请认定高层次人才。

    3)健全解决实际问题的沟通协商机制。建立省和市县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制度,主要负责同志带头与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座谈恳谈,建立健全沟通成果督办和反馈问题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贴近企业优势,集中反映企业诉求,帮助化解矛盾纠纷。召开经济工作会议和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会议,要注重邀请民营企业代表参加。

    4)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要以提高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积极履职尽责,主动靠前服务,全面贯彻落实《海南省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试行)》,确保把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落实到位。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经批准,可以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推介会、展销会、座谈会、研讨会、年会、会展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可以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事关自由贸易港建设、产业转型、企业发展等重要工作的调研考察及听证会、论证会等。

    2.海南省如何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根据民营企业的需求,引导律师行业开展服务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指导公证、司法鉴定机构畅通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缓减公证、司法鉴定和仲裁费用。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3.海南省为打造“全国最优营商环境”采取哪些措施?

    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动建立五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体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政务诚信为引导,推动全省各级政府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署的各项合同协议。全面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继续扩大“审管法信”试点,对新业态实施审慎包容监管,减少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干扰。建立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市场主体账款。擦亮“自由贸易港请您来投诉”和“自由贸易港为您来服务”两个品牌,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营商环境问题受理平台及时回应解决民营企业合理诉求。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经营困难民营企业会费和其他收费项目。

    4.海南省如何加强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空间规划和能源要素保障?

    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审查的规划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前,对超出现行规划但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管控要求的近期准备实施项目,可由市县政府以“附图承诺”方式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作为建设项目办理农转用及土地征收、用海组卷报批的依据。支持民营经济产业优质项目在能效水平达到国内国际领先水平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建设序时进度统筹安排项目用能。加强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保障,满足民营企业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需要。

    5.海南省如何降低产业用地成本?

    经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用地,其基准地价可按现行基准地价成果中《产业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调整系数表》确定。支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产业用地。鼓励土地复合利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租赁住房等用途混合利用,并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实行差别化供地。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6.海南省如何提升中小微企业发展竞争力?

    支持中小微企业提档升级。省级财政对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市县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民营企业,按规定给予资金奖励,鼓励各市县共同发力支持。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参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2023年起,对我省首次获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民营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和服务业100强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获评的不予重复奖励。

    7.海南省对民营企业上市予以哪些财政支持?

    2025年12月31日前,企业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并在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基础层转入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40万元奖励;对直接在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7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8.海南省如何激发民间投资的活力和潜力?

    1)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自由贸易港重点项目建设。围绕四大主导产业、“五网”基础设施、封关运作、乡村振兴、公共服务和生态环保等领域,常态化面向民间资本开展招商引资和项目公布。研究支持高质量打造重点产业集群的财政扶持措施,积极引导产业项目落地。支持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建筑业企业与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省内工程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设置禁止联合体投标条件。

    2)大力拓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综合运输枢纽、运输站场、产业园区等建设、运营和管理。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设计施工、投资运营等。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新能源、充电桩等各类能源项目,在布局规划、指标安排、资源出让、并网运营等方面做到对各类型企业一视同仁。优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服务,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组织开展“行走的达沃斯”系列活动,促进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国家投资。

    3)积极引导民营企业盘活资产。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与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合作设立产业基金,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积极推动采用多种形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准公益项目建设。

    9.海南省如何支持民营经济融资?

    1)加大金融服务民营经济力度。深化金融扶持政策宣传,建立常态化的政银企对接机制。鼓励市县为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推荐金融服务小组,提供一站式金融管家服务;为有需求的规模以下民营企业提供金融顾问、开展金融陪跑等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业务;鼓励征信公司为民营企业提供免费征信报告。支持金融机构和征信公司合作,定制开发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

    2)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公司增信作用。支持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年化综合担保费率在1%(含)以下的政策性担保业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从贷款申请时间起算,往前两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的民营小微企业,可以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进一步推广应用“琼科贷”“琼旅保贷”“海知贷”等担保贷款业务,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担保贷款支持。

    3)强化金融服务平台作用。持续完善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海易信”地方征信平台和小微企业贷款服务中心功能,引导金融机构依托平台创新产品和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贷款支持;探索开展平台与金融机构联合建模,实现平台一站式放贷。大力推动线上“银税互动”,提升客户办贷效率。

    4)多渠道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建立债券发行企业库,专题辅导和帮助企业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对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成功融资的,按照其融资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推动政府引导基金与更多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不同领域股权投资子基金,为各类型优质民营企业提供股权投资支持。定期组织海南自由贸易港创业投资企业路演活动,为初创期民营企业打造面向资本市场的展示舞台。支持和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申报各类国家金融工具和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有效补充民间投资项目建设资金。

    5)对阶段性困难民营企业予以帮扶。充分发挥现有助企纾困基金作用,为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较低成本的金融或者资金支持。综合运用债务协调、债务重组、债转股、债务置换等多元化方式,帮助企业化解债务风险。完善民营企业重点帮扶机制,继续对存在阶段性困难的重点民营企业予以帮扶。

    10.本《措施》的生效时间是?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涉及财政资金奖补措施执行至2025年底。


  •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明确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

    1.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你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上述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我单位是一家科技服务业企业,2023年发生了1000万元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在税前扣除多少?

    7号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你单位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1000万元的基础上,在税前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合计在税前扣除2000万元。

    3.我公司是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在7号公告出台以后,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7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因此,7号公告出台以后,你公司作为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仍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已认定的海南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生哪类情形会被撤销其认定?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汇算清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均可适用此期间有效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于2023年1月1日起废止,不影响其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的有效性,因此,制造业企业在进行2022年度纳税申报时,其研发费用按规定可以按100%比例加计扣除。

    5.我单位在2022年第2季度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该资产在2023年如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7号公告规定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上述政策未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进行限定,因此,你单位2022年第2季度形成的一项无形资产,在2023年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6.7号公告将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均提高到100%,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是否有变化?

    7号公告将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并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没有变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等现行有效的文件规定执行。

    7.我公司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7号公告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7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财税〔2015〕119号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你单位作为核定征收企业,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后,企业在10月份预缴时还能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继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后,7号公告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了税收支持科技创新的优惠力度。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每年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根据其盈亏情况、研发费用核算情况、研发费用金额大小等因素,自主选择是否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9.集群应具备怎样的治理和服务能力?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对于企业未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生产费用与研发费用混在一起不能准确核算等情形,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10.企业在10月份申报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后,在汇算清缴时还需对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进行纳税申报吗?

    企业在10月份申报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主要目的是减少企业10月份申报期的应纳税额,从而增加企业资金流,减少企业资金压力。

    企业在次年办理上年度汇算清缴时,对10月份申报期已享受的前三季度研发费用,还需与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一起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以全面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否则将可能导致少享受税收优惠,影响企业的合法权益。


  • 为促进我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海南省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1.《实施细则》中提到的“奖补资金”是指?

    本《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的资金。当年度已获得支持企业扩投资稳增长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奖补。

    2.在特色种植标准化生产项目中,支持奖补的对象有哪些?

    被评(认)定为全国种植业“三品一标”(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单位;被评(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市县认定的新种植的咖啡标准化种植基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登记注册地在海南省的,且在省内依法开展种植生产。

    2)种植业“三品一标”基地或标准化生产示范园获评(认)定年度中实际投入生产资金(包括:用于良种良法、有机肥、微生物菌剂、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生产设施设备、农机具、专家咨询、信息化系统建设、地租等费用)不低于300万元(含);咖啡标准化种植项目年度新植咖啡标准化种植基地面积在200亩及以上(种植标准参照DB46/T274-2014中粒种咖啡栽培技术规程)。

    3)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失信主体名单。

    5)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无欠交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3.在特色畜禽养殖项目中,支持奖补的对象有哪些?

    列入《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的海南特色畜禽品种、培育品种及其与外来优良品种杂交后代养殖的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优先支持牛羊产业和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主体须在海南省内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经营主体已落实项目用地,项目建成后必须具备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污水排放应符合环保标准,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3)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失信主体名单。

    4)年度实际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

    4.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项目中,支持奖补的对象有哪些?

    登记注册地在海南省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属于农产品初加工业、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国际农产品来料加工业和外向型农产品加工业等领域。

    2)项目用工不低于50人且稳定用工不低于3个月。

    3)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失信记录。

    4)年度实际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

    5.在共享农庄项目中,支持奖补的对象有哪些?

    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认定并公布的海南共享农庄投资经营主体,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登记注册地在海南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失信主体名单。

    4)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无欠交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5)省级共享农庄至申报之日已连续正常经营2年(含)以上。

    6)申报本资金的上一年度,带动本省农民就业(包括季节性用工)不少于6000人次,或联结带动农户不少于100户。

    6.在农业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项目中,支持奖补的对象有哪些?

    获评国家级“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和“海南省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海南省内办理注册登记;

    2)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失信主体名单;

    3)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无欠交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4)申报主体承诺对所提供的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7.在农产品认证项目中,支持奖补的对象有哪些?

    对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国家有机农产品、国家绿色食品、GAP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认证,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

    2)获得农业农村部门主导的,或认证活动在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登记,现场检查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派出的检查员参与的有机食品(不含转换期)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现正常生产,且产品获得认证后未因质量问题被通报。

    3)获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的绿色食品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现正常生产,且产品获得认证后未因质量问题被通报。

    4)获得农业农村部门主导的GAP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现正常生产,且产品获得认证后未因质量问题被通报。

    8.在农产品宣传推广项目中,支持奖补的对象有哪些?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失信记录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农业品牌。属于我省瓜果菜、水产、畜禽类等三类农产品的区域公用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品牌。

    2)国家级主流媒体。包括人民日报社、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求是杂志社、解放军报社、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科技日报社、人民政协报社、中国纪检监察报社、中国新闻社、学习时报社、工人日报社、中国青年报社、中国妇女报社、农民日报社、法制日报社等18家国家级主流媒体,不含国家级主流媒体在各地分设机构媒体。

    3)宣传推广费。在以上国家级主流媒体以传统媒体(广播、电视、报刊)和新媒体(短视频、客户端、微信、微博、网站)为平台,投入用于宣传推广我省农业品牌产生的相关费用。

    9.奖补资金的申报流程是?

    (一)申请。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海易兑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请单位通过“海易兑平台”申报,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受理。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过“海易兑平台”,于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并作出受理意见,符合申报受理条件的,按程序审核后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补充申报材料并重新提交。

    (三)初审。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过“海易兑平台”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验收核实,符合条件的做出初审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专家评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需要可组织包括技术、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抽查等,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五)审核。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相关程序进行审定,提出拟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和资金奖励额度,在单位门户网站和“海易兑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省财政年度奖补计划报省财政厅。

    (六)资金拨付。省财政厅对奖补标准进行复核,并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结果,将项目资金下达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10.申报主体申报行为不当将如何处理?

    申报主体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不得隐瞒虚报、虚增多领和重复申报。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同时,在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布,5年内不再列入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 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根据《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决策部署,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制定《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海南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指的是什么?

    本办法所指海南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经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2.集群培育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集群培育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

    (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

    (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引导集群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测指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应用,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

    (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建立贸易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发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

    3.集群有效期满后应如何处理?

    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省工信厅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4.已认定的海南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生哪类情形会被撤销其认定?

    已认定的海南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5.集群应具备怎样的核心竞争力?

    集群主导产业为所在县域的支柱或特色产业,符合国家、海南省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发展水平位居细分领域全省前列,有较高的集群品牌知名度;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公里,近三年产值均在2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60%以上,主导产业占集群总产值比例高于60%,产值年均增速高于5%(新冠疫情等特殊情况影响,该指标不要求)。

    6.集群应具备怎样的协同创新能力?

    集群重视研发持续投入,近三年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高于5%;统筹建立了多元创新平台,与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合作紧密,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积极参加主导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突破了一批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0%,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6个。

    7.集群应满足怎样的数字化转型效果?

    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数字化装备和系统应用广泛,引入跨企业数字化解决方案、评估和诊断等服务;“用云上平台”成效显著,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升,实现集群企业重要生产数据联通;开展主导产业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8.集群应具备怎样的绿色化发展水平?

    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降,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属于高用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

    9.集群应具备怎样的治理和服务能力?

    集群设立管委会等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宣贯实现集群全覆盖,确保惠企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地清晰了解和应享尽享;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制定未来三年发展规划,发展目标要清晰、可考核,工作措施要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10.本《办法》的生效时间是?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23年5月18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 【政策依据】

    1.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完善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2.2021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

    【亮点解读】

    1.放宽种业市场准入。一是取消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在办公场所、检验室、加工厂房及仓储设施等方面的面积要求。二是对仓储设施及检验室,不再要求自有产权,可以租赁。三是取消检验室及检验仪器硬性要求。规定企业具有质量控制能力,拥有自有或租赁的检验仪器设备,或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合作,能完成企业种子质量检验即可。四是放宽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经营品种的要求。

     2.简化申请审批程序。一是简化申请材料。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材料从原来的8项减少为4项。二是缩短审批时间。从原来的40个工作日缩短到15个工作日,可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三是简化变更程序。企业变更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作物种类及副证载明事项能当场变更的,予以当场变更。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实行严格的监管机制,规定种子企业应建立完整的生产经营档案,确保可追溯。二是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进出口农作物种子样品保存库或DNA指纹库,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出口种子离境前5日内或进口种子到岸后5日内,提交样品保藏。三是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监督检查,对企业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纳入征信系统。四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适用条件】

    1.哪些企业可以在海南办理该事项?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申请办理该事项。

    2.对于种子加工设备,有什么要求?

    加工设备必须与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类相适应,设备应当为企业自有。

    3.对于仓储设施有什么要求?

    配套的仓储设施应当能满足种子储藏要求,确需低温保藏的,还应建有低温库。仓储设施可以自建或租赁。

    【操作流程】

    受理→初审→审核→特殊环节→审批→办结

    1.受理(海南省海口市五指山南路3号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2层民生教育服务窗口):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机关将按法定期限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结果及原因。

    2.初审:该环节为审核人进行审核的环节,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再次复核,符合条件的将转入下一环节。如需要补充材料的,审核人将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并将审批办件退回至申请人的申请账户内,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递交补充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该办件将自动退件。

    3.审核:该环节为审核人进行审核的环节,主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性和专业性审核,符合条件的将转入下一环节。如需要补充材料的,审核人将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并将审批办件退回至申请人的申请账户内,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递交补充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该办件将自动退件。

    4.特殊环节:根据该事项的办理需求,业务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技术能力或基础设施设备条件进行现场勘察。勘察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条件不符合且短期内无法整改的,将现场告知申请人,并在专家意见中写明情况。如申请人条件不符合但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待整改复核完成后流转入下一环节。

    5.审批:该环节由审批负责人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如准予许可的,将流转入“办结”环节,如不予许可的,将在审批意见栏写明详细的不予通过的理由。

    6.办结:办理人对办件进行办结,并在法定时限内制作好相关证件或文书。选择邮寄送达的,办理人将及时将办理结果邮寄给申请人,选择到现场领取的,办理人将及时将办理结果送至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出件窗口,综合出件窗口将短信通知办理人到现场领取办理结果。

    【实施效果】

    1.目前实现了政策落地后的“首单”办理,已办结1家种子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考核认定、1家企业申请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在按程序办理1家种子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定申请。

    2.针对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在国家南繁生物育种专区里开展转基因试验的申请单位,目前已免于现场核查,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当前专区入驻单位已有11家。

    【注意事项】

    1.受理条件

    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能力;

    (3)有必要的加工设备;

    (4)有配套的仓储设施;

    (5)有专业的技术人员;

    (6)有合法经营的品种;

    (7)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外资企业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除具备(1)至(7)项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相关负面清单有关规定。

    申请从事农作物种苗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上述一至八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隔离设施;

    (2)高温灭菌等消毒设施。

    2.申请材料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人自备,申请表可在办事窗口领取或政务服务网下载。填报须知: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照实填写相关内容,填写内容真实详尽;‚原件扫描清晰规范,签字栏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签字并加盖鲜章(手印)。受理标准:申请表填写内容完整、准确、无遗漏,盖章处已加盖鲜章。审查申请表内容应与申请主体信息一致。‚“生产经营方式”应为“进出口”。

    (2)办公场所、质量检验能力、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经营品种等说明材料。申请人自备。填报须知:说明材料应包括办公场所的位置和面积、设施设备仪器型号及功能、品种权授权书等,固定资产或设备设施应提供资产详实说明,属于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资金兑付凭据。受理标准:说明材料内容完整、真实,相应的合同或凭据合法有效。提供照片的,照片需清晰可辨。

    (3)种子生产、加工储藏、检验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申请人自备。填报须知:专业的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农作物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加工储藏、检验等技术人员。申报材料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均需填写入人员清单,人员信息完整准确。受理标准:人员信息填写内容完整、准确、无遗漏。审查人员清单一般要包括姓名、技术资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时间等内容。


  • 【政策依据】

     1.2021年8月,经国务院批复,《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正式发布实施。提出了集中力量建设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形成一批“一季千斤、两季吨粮”的口粮田,满足人们粮食和食品消费升级需求,进一步筑牢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基础,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琼府办函〔2020〕376号)提出,统一规划布局,编制省、市(县)两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项目库。

    3.《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25年)》。

    4.《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按照统一标准建设。

    【主要亮点】

    《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25年)》将全省划分为琼北、琼中、琼南、琼东、琼西等5个片区,结合片区粮食种植及热带高效农业发展实际,以生态高效、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造大田、高效节水灌溉、耕地质量提升、农田污水治理等重点工程为牵引,以点带面、建管并重。规划注重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突出了五项重点内容。

     一是突出集中连片造大田,夯实“良田粮用”基础。结合海南省耕地现状,计划在156个田块相对集中区域,实施渠系和路网贯通、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等工程措施,使项目区农田整片规模达3000亩以上,通过规模化、宜机化、信息化建设,提高粮食及重要农产品单产效益。

    二是突出土地综合整治,统筹推进建设。衔接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利用等相关专项规划,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非粮化”及撂荒地治理等工作进行统筹,在建设布局、建设重点、建设内容等方面,目标更为具体,可操作性更强,充分发挥农田建设效益。

    三是突出创新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树立粮食安全观和绿色发展理念。聚焦以粮食生产为主、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积极推行新工艺、新型式、新技术,探索从传统的工程建设向生态型、节水型、节能型、智慧型、综合效能型设施转变。

    四是突出建管并重,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全面上图入库,推动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强化用途管控,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完善建后管护考核机制和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强化高标准农田产能目标监测与评价,推动对土壤质量长期跟踪监测,确保高标准农田“良田粮用”。

    五是突出项目化,夯实项目落地基础。采用“自下而上统计,自上而下部署”的方式组织规划编制工作,提前摸清建设潜力和汇总项目个数,扎实做好项目论证。目前,省级规划的151万亩建设任务全部落实到各市县868个具体项目,市县规划项目库达到了可行性研究深度,为加快项目落地,形成有效投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151万亩,其中新增建设100万亩,改造提升51万亩,高效节水灌溉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完成3万亩新增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至2025年全省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516.50万亩,累计改造提升面积51万亩。至2030年全省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不少于516万亩,累计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面积127万亩。

    【建设标准】

    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达到“田成方、土壤肥、渠成网、路相通、旱能灌、涝能排、产量高”,田网、水网、路网、林网、电网“五网”配套,田块基本实现规整化、平整化,耕地质量明显提高,耕地生产能力、农机作业能力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建设完成后田间基础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15年,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不高于建设区面积的8%。

    【重点项目及示范区建设】

     1.“集中连片造大田”工程。选取潜力大、基础条件好、项目区群众积极性高且易于集中连片的万亩以上田洋作为建设重点,因地制宜推进“集中连片造大田”工程示范区建设;示范区聚焦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田(田块整治)、土(土壤改良)、水(灌溉与排水)、路(田间道路)、林(农田防护和生态环保)、电(农田输配电)、技(科技服务)、管(管理利用)8个方面的建设内容,通过引进和推广高标准农田建设先进实用工程和装备技术,进行农田建设与农机农艺技术、数字信息技术的集成与示范,探索创新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形式、工作机制、资金筹措、实施模式,以及建设后续管护机制、用途管控机制等,为“集中连片造大田”积累好做法、好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模式。

    2.南繁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工程。充分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种业振兴政策,立足国家南繁育种保护区,衔接南繁种业发展相关规划,按照已建项目提质改造,未建项目高标准建设,适应保障种业高质量发展的思路,以南繁育种核心区建设为重点,体系建设,整片打造,建设生态型、节水型、科技型、高效型南繁保护区现代农田水利设施,为自贸港现代种业建设打下坚实的设施基础。

    3.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区工程。结合《“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目标要求,以海口市、三亚市、东方市、乐东县、昌江县等市县为重点,充分挖掘产业融合发展潜力,积极拓宽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节水灌溉资金筹措渠道,加大投资力度,因地制宜建设5个1000亩以上的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区,推广喷灌、微灌、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达到节水增效,促进粮食及其他经济作物种植的成效。

     4.土壤质量提升示范工程。针对耕地质量等级较低区域,以低等级的十级地为重点建设范围,整合有关部门建设资金,突出试点引领作用,建设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乐东县等市县耕地提升保质示范区,建设4个3000亩以上的土壤质量提升项目建设示范区,采取增施有机肥、实行秸秆粉碎还田、秸秆集中堆沤腐熟还田、畜禽粪便堆肥还田等措施,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培肥地力。通过示范区建设,探索适合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土壤质量提升工程建设的经验及保障制度,取得成果后,逐步推广,分区实施,全面覆盖。

    5.耕地质量监测示范点建设工程。为跟踪监测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及时发现耕地生产障碍因素与设施损毁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肥改良、治理修复、设施维护,按不低于每3.5万—5万亩设置1个监测点的密度要求,监测点位主要布置于我省大中型灌区及已建成的万亩规模以上田洋。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为农业行政管理、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区划调整和生产提供决策依据。本次规划结合地力培肥项目试点,建设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示范点8个,分别位于海口市、儋州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澄迈县、乐东县、陵水县8个市县。

        6.生态型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工程。利用新材料、新技术,引入生态理念,在沿海易受洪涝、台风影响、耕地质量较差区域,建设生态型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通过采用生态护坡、植草、种树等措施,结合路、沟、渠布置,提升土地水源涵养能力,减少水土流失,改善水生态及农田耕种环境,提高农田防洪排涝标准,打造高标准高质量农田示范区;本次规划布置生态型高标准农田示范区2个,为文昌市生态型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和三亚生态型高标准农田示范区。

    【资金来源】

    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共同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确保建设一片,达标一片。

    1.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落实省级和市县资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资金预算等,合理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2.发挥政府投入引导和撬动作用,完善银企担合作机制,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多种方式,有序引导金融、社会资本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

    3.积极利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

    4.探索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化资金运作模式,拓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渠道,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经省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复核、报自然资源部备案通过后,可以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用于所在地的耕地占补平衡。

    5.积极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投劳,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运营管理。

     6.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探索利用国外贷款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 【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强做优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打造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支持创设海南特色农产品期货品种,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琼府办〔2021〕27号文)。

    【主要亮点】

        《海南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是海南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以来,首个聚焦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规划。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不断提高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是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行稳致远的前提和基础。按照省政府要求,规划编制过程中将目标、平台、项目、政策、改革、机制、督查考核等“七个要件”统筹考虑,既重目标、也重落实,既重农业、也重农村,既重物质投入、也重人的提升,以更好地促进我省乡村全面振兴。

        一是在规划思路上,做到“四个融入”。即融入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自由贸易港定位,突出种业科技创新、城乡融合发展、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农业对外开放、农民共同富裕,明确了“一中心三区”的战略定位,即着力打造全球热带农业中心、乡村振兴样板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农村深化改革试验区等。

        二是在目标设置上,注重“四个对标”。与全国农业农村现代化指标体系、国家下达的硬任务、全国平均水平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行对标,确保底线目标全面完成,力争在农民收入、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农业绿色发展等指标上缩小与全国的差距,努力赶超全国平均水平,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居民收入比等指标上继续保持领先位置。

        三是在任务安排上,突出“五大平台”。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建设国家南繁硅谷、打好种业翻身仗等国家战略,规划建设南繁科技城、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热带农业科学中心等五大平台,体现海南担当,努力做出海南贡献。尤其在种业领域,落实中央深改委会议精神,制定我省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构建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基地保障、种业科技创新、现代种业产业、种业政策制度和种业监管治理等六大体系,确保把南繁硅谷打造成全国种业创新高地。

        四是在规划推进上,强化“两个注重”。一个是注重任务工程化、项目化。按照“任务+项目清单”模式,设立1个目标类专栏和8个工程类专栏。另一个是注重制度机制集成创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五个自由便利、一个安全有序流动”“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等政策在农业农村领域落实落地,为规划目标如期实现提供保障。

        【发展目标】

    到2025年,海南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三农”基础更加坚实,发展基础条件好、城乡融合发展快的市县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建成“一中心三区”(即全球热带农业中心、乡村振兴样板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农村深化改革试验区)。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显著增强、乡村面貌发生显著变化、农民民生福祉显著提升。粮食产能保持在30亿斤左右,生猪出栏550万头左右,第一产业增加值力争达到1500亿元,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10%以上,达到全国中上水平。

    展望2035年,全省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服务国家战略作用更加突出,对全球热带农业引领作用更加突出,乡村振兴样板区作用更加突出,农业农村对全省现代化的基础支撑作用更加突出。

        【主要任务】

    1.坚持走特色与融合之路,推进农业现代化,形成产业新格局。一是保障主要农产品稳定供应;二是做精做优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三是推进农业向绿色生态持续发展;四是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五是坚持深度融合发展。

    2.加强农村民生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现代化,形成乡村新风貌。一是提升“美丽海南百镇千村”的内生动力;二是推进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提升;三是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多措并举抓好农民增收致富,推进农民现代化,形成生活富裕新态势。一是持续推进农民增收;二是推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三是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小农户队伍培育;四是引进和培养乡村人才。

    4.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形成一体化新局面。一是提升城乡优质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二是持续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优化;三是促进以城带乡。

        【重大工程项目】

    1.农业基础领域。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绿色发展先行区和乡村振兴工程等。

    2.农业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包括现代种业提升建设工程、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类工程、现代化渔港建设工程、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工程、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程等。

    3.农村民生领域。主要包括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工程和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

    4.自贸港现代农业建设领域。主要包括热带特色高效农业项目、休闲农业(渔业)建设项目、农业对外交流合作项目、数字农业建设项目、天然橡胶基地建设项目等。

        【政策资金支持】

    1.健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一是争取中央财政投入,继续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进一步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财政资金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二是研究出台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及配套考核办法。到“十四五”期末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 50%以上。三是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省南繁育种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四是支持发行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行动。

    2.引导金融资本与社会资本增强农业农村投入。一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服务乡村振兴的内设机构。完善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品范围,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机具抵押贷款,开展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生态产品价值等抵押贷款试点。二是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开展“信用村”创建行动。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服务“三农”联合社投放农民小额贷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三是建立政企合作平台,探索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更多社会和金融资本依法合规投向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四是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深化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推动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特色农业价格(收入)保险、天气指数保险试点。五是引导农业产业链核心企业在境内外交易场所上市融资。六是建立工商资本入乡促进机制。

    3.完善农业补贴实施机制。一是探索与耕地地力提升和责任落实相挂钩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机制;二是支持符合条件的仓储烘干和水产养殖等机械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三是支持渔业转型升级和资源保护;四是探索建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和休渔、禁渔补助制度。

        【保障用地用海】

    1.保障农业农村建设用地。一是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各地消化存量所得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二是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中,单列下达农村集体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农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村民建房等。三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合理配置村民居住、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公益服务设施、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四是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预留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和村民建房。

    2.落实深远海养殖用海和陆域配套服务用地。一是市县政府统一开展养殖用海的海域出让工作,统一划定深水网箱养殖区域,统一开展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简化海域使用审批程序。二是开辟禁养区清退渔民申请深水网箱养殖用海绿色通道,在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情况下,简化海域申办手续,限期内完成海域使用申办工作。三是加快深远海养殖陆域服务支撑,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四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布局养殖码头区、停泊港、科研产业园区等基础设施生产区等用海用地空间。


  • 1.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2.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对所代理资产行使所有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3.不得承诺固定收益。

    4.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通过发布广告(包括在创业投资企业自己的网站,在社区张贴布告,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途径)和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 1.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2.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

    3.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4.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5.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或注册资本的20%。

    6.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7.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8.创业投资企业存续期限不得短于7年。


  • 《海南自由贸易港创业投资工作指引(2022年版)》,明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有关规定,在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条件为:

    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登记注册;

    经营范围符合规定;

    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补足注册资本;

    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 海口市住建局提醒,海口安居房已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面向特定人群配售,实行政府销售限定价格。

    根据规定,目前符合条件的海口本地居民家庭,引进人才,基层教师、医务人员,可以在海口申购一套安居房。

    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应在海口连续缴纳24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且家庭成员在海南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海口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可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需要注意的是,人均住房面积计算方法为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住房面积除以申请人家庭成员数量。目前,海口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按照31.4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年满28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房,如果以引进人才名义申报,则不需要满足年满28周岁的条件。


  • 从2023年4月1日起新增“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两种提货方式。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和离岛信息在海南离岛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品时,可对单价超过5万元的免税品选择“担保即提”提货方式,可对单价不超过2万元且在《公告》附件清单内的免税品选择“即购即提”提货方式。

  •   针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和一般外国人,海南自由贸易港提供下列移民出入境便利政策。

      (1)国内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业邀请的外国专家学者,以及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才主管部门、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可办理口岸签证入境。入境后凭邀请单位的证明函件等材料,可申办有效期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被企业、单位聘雇的可按规定申办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2)海南重点领域、行业引进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成员等外籍高层次人才,办妥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在入境口岸申请工作签证入境;未办妥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凭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邀请函件申请人才签证入境。入境后可按规定申请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长期签证或居留许可。

      (3)国内重点发展领域、行业引进的外籍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可凭工作许可和单位函件申办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创新创业团队外籍成员,也可凭团队负责人担保函件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

      (4)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可推荐其带领的工作团队外籍成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申办有效期5年以内的长期签证或居留许可。

      (5)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聘雇的外国人,已办妥工作许可、来不及出境办理工作签证的,可凭工作许可直接申办工作类居留许可;对已连续两次办理1年以上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可以按规定申办有效期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6)围绕海南旅游、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医疗健康、高新技术教育文化体育等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对在海南就业的高端星级酒店厨师、博鳌乐城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医护人员等外籍技术技能人员,可发放与工作合同期限一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解释部门: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0898-68580612

      咨询窗口: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服务单一窗口0898-66752521,66501217,65358704,65379104


  •   外籍人才能够参加我省医疗保险,同等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来琼全职工作的外国人才,经认定为我省A、B类人才的,纳入省保健委医疗保健服务对象范围;认定为C类人才的,享受年度健康体检等服务;认定为A、B、C、D类人才的,由政府统一购买商业健康团体保险,按保险合同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和服务。

      解释部门: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0898-65200870

      咨询窗口: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服务单一窗口0898-66752521,66501217,65358704,65379104


  •   可以。2019年,我省印发了《海南省外国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B类)的外国人才(以下简称持卡人),经“千人专项”引才计划引进的A、B、C类人才(即原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按相应标准拎包入住免租金的人才公寓,全职工作满一定年限分期赠予产权。其他类“持卡人”,按相应标准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解释部门: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0898-65396928

      咨询窗口: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服务单一窗口0898-66752521,66501217,65358704,6537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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